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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百科
澳大利亚矿业安全领域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1]    资讯来源: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

根据《澳大利亚2018年工作相关创伤死亡报告》,全澳大利亚矿业工作相关创伤死亡人数5年(2014-2018年)总人数为40人,其中西澳大利亚州16人,昆士兰州10人,新南威尔士州7人,维多利亚州2人,南澳大利亚州2人,北领地2人,塔斯马尼亚州1人,年均死亡8人,5年平均死亡率为万分之0.34,低于农林牧渔万分之1.49和建筑运输仓储业万分之0.73 。
 
1. 在矿业安全领域联邦和地方法律关系
由于宪法并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管理劳动安全问题,因此与工作场所相关的安全法律由各个州/领地立法和监管实施。2011年澳大利亚安全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旨在澳大利亚各地实施的范本式工作健康安全法(包括修正案),含《2011年工作健康安全法》(Work Health and Safe Act 2011)、《2011年工作健康安全规章》(Work Health and Safe Regulation 2011)、以及配套的《行为守则》(Code of Practice)以供各州/领地参考采纳。范本《2011年工作健康安全法》只有被各州/领地通过立法程序采纳时,其才会在该州/领地具有约束力,即联邦制定的范本法律不当然的对州/领地有效。当前该套范本工作健康法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北领地、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以及联邦管辖范围内的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
 
未采用该范本式工作健康安全规定的有州维多利亚州和西澳大利亚州,两州依旧沿用其现行法律法规。维多利亚州现行的法规为《维多利亚州2017年职业健康安全规章》(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2017),西澳大利亚州现行的工作健康安全领域的监管法律法规为《西澳大利亚州198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84)和《西澳大利亚州1996年职业安全全健康规章》(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1996)。
 
2. 各州/领地在矿业安全领域的立法
由于现代矿业运营采用各类大型设备和生产线,尽管范本式的《2011年工作健康安全规章》第4.7章对工作场所的电力电器相关的内容做了规定,但是各个州/领地就电力和电器设备的管理几乎都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新南威尔士州的《1945年电力安全法》(Electricity Safety Act 1945),维多利亚州的《1998年电力安全法》(Electricity Safety Act 1998),昆士兰州的《2002年电力安全法》(Electrical Safety Act 2002),西澳大利亚州的《1991年电力(执照)规章》(Electricity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91),南澳大利亚州的《2000年能源产品(安全和效率)法》(Energy Products (Safety and Efficiency) Act 2000),塔斯马尼亚州的 《1997年电力安全和管理法》(Electricity Industry Safety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97),以及北领地的《2000年电力改革(安全和技术)规章》(Electricity Reform (Safety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2000)。
 
3. 违反工作健康安全领域法律的后果
违反工作健康安全和电力电器设备安全的行为通常包括:
使工作人员暴露于过大噪音的危险;
高空作业无防坠落风险保护措施;
准许无牌照者使用指定电器设备(例如叉车);
未测试电力电器设备以确保安全;
工厂没有适当的防护以消除或减少工作人员接触活动的设备;以及
工作场所发生了应呈报的严重伤害或疾病时没有呈报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监管部门。
 
关于违反工作场所安全法律的严重后果,除塔斯马尼亚州外,澳大利亚各个州/领地均起草了法案或者法律拟将或者已将工业过失致人死亡罪(Industry Manslaughter)入刑。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州/领地在犯罪构成要件上规定略有不同,例如北领地《2019北领地工作健康和安全(国家统一立法)修订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National Uniform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2019)对该罪名要求存在主观鲁莽放任(reckless)或者疏忽大意 (negligence);昆士兰州的《2017年工作健康安全和其他立法修正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and Other Legislation Amendment Act 2017)和维多利亚州的《2019年工作场所安全立法修正案(工作场所过失致人死亡和其他事项)法》(Workplace Safety Legislation Amendment (Workplace Manslaughter and Other Matters) Act 2019)对该罪名的主观要件要求为疏忽大意(negligence);新南威尔士州《2020工作健康安全修正案(审查)法》(Work Health and Safety Amendment (Review) Act 2020)在主观构成要见上规定了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虽然各个州/领地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各个州/领地无疑将违反相关安全法律过失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亡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各州/领地的立法中触犯该条法律最高可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新南威尔士州),公司可以被判处1652.2万澳元的罚金(维多利亚州)。
 
截至本指南完成之日,南澳大利亚州的《2019工作健康安全(工业过失致人死亡罪)修正案草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Industrial Manslaughter) Amendment Act 2019 )已提交议会审议,该草案该要求鲁莽放任冷漠(recklessly indifferent),该草案已经由议会审议通过。西澳大利亚州的《2019工作健康和安全法草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Bill 2019)规定主观构成要件为明知却不考虑“knowing disregard”,该草案仍在议会审议阶段,尚未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无意作为任何人的法律意见或针对任何情况的法律观点,本文亦不应被视为寻求法律意见的替代。
 
 

作者简介:

西蒙.亚当斯(Simon Adams)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加坡)

西澳大利亚能源最高审查委员会裁决专家

 

王阳红(Ellen Wang)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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