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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百科
澳大利亚矿业环境保护和规划许可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1]    资讯来源: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联邦体制下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由联邦和州/领地同时协同行使。对管辖区域的环境保护是州/领地的保有权利,而联邦层面环境保护的立法权限来源于其贯彻国际条约责任的外事权力。采矿项目勘探或者生产需取得监管环境批复,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管理空气、水、土地和噪音的影响,动植物和栖息地的保护,以及对原住民社区的影响。
 
1. 在环境保护和规划领域联邦和州/领地的管辖关系
如果矿业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则州/领地政府将会把项目引荐给联邦主管机构进行评估。
 
“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的事项主要为世界遗产、国家遗产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受威胁物种和生态群落列表上的物种、迁徙物种列表上的物种、联邦海洋区、大堡礁海洋公园、核工作区(如铀矿)、与大型煤矿开采和煤层气开发有关的水资源。是否有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需综合考虑环境敏感度、被影响的环境的质量、影响密度程度、时间持续长度、严重等级以及地域范围等因素 。
 
前期是否可能存在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的自我评估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受保护事项搜索工具’ (Protected Matters Search Tool)来查询,具体工作建议咨询项目的环保顾问。未获得环境部长的批准前,会产生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的项目不得动工。环境部长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依据《联邦1999年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法》做出决定,环境部长的决定通常为三种类型中的一种 :
非限制行为(Not controlled action),项目施工不需要联邦环境部长批准,项目可依据引荐(referral)中陈述的方案推进;
如按特定方式行事则为非限制行为(Not controlled action if undertaken by ‘particular manner’),项目施工不需要联邦环境部长批准,但项目开展需以指定方式推进;以及
限制行为(controlled action),项目进行需要环境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2. 州/领地有关环境的法律规定
矿业项目应符合州/领地政府的环境法律相关的要求。州和领地层面的环境法律主要有维多利亚州 、昆士兰州 、西澳大利亚州 、南澳大利亚州 和首都领地 的《环境保护法》,塔斯马尼亚州 和北领地 的《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法》,西澳大利亚州的《物种多样性保护法》 以及维多利亚州的《动植物保护法》 和《环境影响法》 。
 
3. 各州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各个州/领地颁发环境许可的附带条件是否有法律约束力,违反附带条件的法律后果,以及对部长的决定是否可以上诉有着差别较大的规定。例如《西澳大利亚1986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人均可发起引荐程序,《维多利亚州1978年环境影响法》规定可以发起引荐程序的人限于项目所有人,相关部长或者政府机构有决定权人。维多利亚州部长的环境许可的附带条件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附带条件本身不会产生罚金 ,而西澳大利亚州环境许可附带条件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可能会招致强制执行程序或者被提起公诉 。
 
规范新南威尔士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为新南威尔士州《1979年环境规划和评估法》(Environmental Planning and Assessment Act 1979.),项目评估需要提交范围报告(Scoping Report)和环境影响陈述(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规范维多利亚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为维多利亚州《1978年环境影响法》(Environment Effects Act 1978),项目评估需要提交引荐函(Referral)和环境影响陈述(Environmental Effects Statement)。
 
规范昆士兰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昆士兰州《1994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4)和《1971年州发展和公共事务组织法》(State Development and Public Works Organisation Act 1971),项目评估需要提交引荐函主要条款和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文件。
 
规范西澳大利亚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为西澳大利亚《1986年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86),项目评估需要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引荐函(referral submitted to EPA)、评估信息、环境审查文件(例如环境管理计划)。
 
规范南澳大利亚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为南澳大利亚《2016年规划发展和基础设施法》(Planning, Development and Infrastructure Act 2016),属于重大开发项目(major development project)的矿业项目评估需要提交项目声明(Project Declaration),根据项目需要评估的等级提交开发报告(Development Report)或者公众环境评论(Public Environmental Review)或者环境影响陈述(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规范塔斯马尼亚州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为塔斯马尼亚《1994年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法》(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94),项目评估需要提交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环境影响报告(低环境影响项目)或者开发和环境管理方案(高环境影响项目)。
 
规范北领地环境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为《2019年环境保护法》(Environment Protection Act 2019)和《2020年环境保护规章》(Environment Protection Regulation 2020)需要提交草拟的引荐函主要条款(draft terms of reference for an assessment by EIS),提交环评原因陈述。
 
 
4. 违反环境领域法律后果
虽然各州/领地监管法律各不相同,但环保监管机构都拥有提起刑事和/或民事诉讼,发布通知和命令,以及暂停或取消许可证,或修改许可证条件的权力。在各州/领地相同的是,如果矿业公司被认定有罪,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合理的抗辩理由,公司董事和经理也可构成犯罪。违反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矿业公司最高可被判处5万单位的罚金(当前税务年度1单位罚金等于210澳元),个人可判处最高达7年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无意作为任何人的法律意见或针对任何情况的法律观点,本文亦不应被视为寻求法律意见的替代。
 
 

作者简介:

西蒙.亚当斯(Simon Adams)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加坡)

西澳大利亚能源最高审查委员会裁决专家

 

王阳红(Ellen Wang)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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