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公司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

号文通国际广场28楼

矿业百科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领地就矿业权力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1-02-01]    资讯来源: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

澳大利亚领土由六个州、两个主要领地和其他小领地组成。六个州为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西澳大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两个主要领地分别是北领地和首都领地。澳大利亚也有几个小领地,联邦政府管理的位于新南威尔士州的杰维斯湾领地,主要用途为海军基地和国家首都的海港。此外,澳大利亚大陆外有人居住的小领地有诺福克岛、圣诞岛、科科斯(基林)群岛,几个基本无人居住的外部领地,阿什莫尔和卡地亚群岛、珊瑚海群岛、赫德岛和麦克唐纳岛[1]。
 
《澳大利亚1900年联邦宪法》第51条[2]确定了联邦和州/领地之间的立法管辖权限划分,赋予联邦政府在国防、海关、种族、外交事务,领土、关税和消费税以及货币和财政管理等领域的具体权力。在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权力属于各州/领地。因此,各州/领地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矿物和石油资源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超过周围领海边界的高水位范围的矿物资源属于联邦政府,并由联邦政府管理。
 
澳大利亚虽然属于普通法国家,且属于英联邦国家,但是其在矿物所有权的规定上与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有所不同,其并没有效仿英国除石油、天然气、黄金、白银归政府所有外其他矿物属于私有土地的所有人的做法。在澳大利亚,矿物并不理所当然的属于私有土地的所有人,而是归政府所有。这一做法始于《1852年维多利亚州矿业法》(已废止)并延续至今。
 
如前所述,《澳大利亚1900年联邦宪法》对联邦政府和州/领地政府之间的权力界限做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对于陆上的矿物,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主要受州/领地法律的约束。但由于联邦对矿物出口贸易、涉及铀的管理、原住民地权、关税等有管辖权,因此在澳大利亚经营矿业也需要考虑联邦的监管。虽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归联邦管辖[3],根据联邦政府和各州/领地签订的《离岸宪法协议 – 联邦制合作里程碑》(Offshore Constitutional Settlement – A Milestone in Co-operative Federalism),联邦授予各州和北领地制定涉及沿海水域的采矿的法律,并授予海床的所有权。根据该协议,各个州和北领地在离岸矿业开采领域的法律与联邦一致。
 
此外,对重大国家级环境影响(Matters of National 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的事项也受联邦法律的管辖,项目所有人或者各州/领地主管机构需依据《联邦1999年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法》(简称EPBC)将项目申请以‘推举’(referral)的形式转送联邦的农业水利和环保部的部长裁决。
 
在各个州/领地管辖范围内,其都有自己的矿业相关法、安全生产相关以及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无意作为任何人的法律意见或针对任何情况的法律观点,本文亦不应被视为寻求法律意见的替代。

 

 

作者简介:

西蒙.亚当斯(Simon Adams)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加坡)

西澳大利亚能源最高审查委员会裁决专家

 

王阳红(Ellen Wang)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下载附件:点击下载

上一条:澳大利亚地方(州领地... 】 【[ Back ]下一条: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