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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百科
澳大利亚矿业领域“州/领地政府协议”简介

发布时间:[2021-02-01]    资讯来源: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

在澳大利亚,常常会看到媒体报道矿业巨头与州政府就“州政府协议”的分歧和协商。那么什么是” 州/领地政府协议”呢?

州或者领地政府协议本质上是州政府/领地政府和大型资源项目所有人之间的合同,由州议会审议通过,因为被议会通过且对州/领地政府和缔约方有法律约束力,故州/领地政府协议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州/领地政府协议规定了项目发展的权利、义务、条款和条件,为州/领地政府和项目所有人之间的持续关系和合作建立了框架。州/领地政府协议的主要优势在于,它允许双方为每个资源项目设立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克服州或领地一般法律中的缺陷,可满足双方就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例如,有的州政府协议可以授权矿权范围超过一般立法规定的最大面积,给与开发商法律未赋予的勘察许可证阶段的排他占有权,此外,有的州政府还部分减轻或者豁免转让税、矿产资源税等。

如前所述,虽然各州/领地对矿产资源税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州/领地政府协议可以给与矿权人优于法定税率的税收优惠。具体税率的确定由州/领地政府与矿权所有人协商决定。州/领地政府协议给与的税收优惠可能以‘就利润部分’征税形式体现,例如《1981年戴蒙德(阿什顿合资企业)西澳大利亚州政府协议》【Diamond (Ashton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Act 1981 (WA) 】,也可能通过同时设置‘基础税率’外加‘利润部分税率’两个不同税率来实现,例如《1982年罗克斯比唐斯(契约批准)南澳大利亚州政府协议》(Roxby Downs (Indenture Ratification) Act 1982(SA) )。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州/领地政府协议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但是并非不可更改。通常,近年的州/领地政府协议会在“协议变更”条款里明确更改该类协议需要经过议会审核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无意作为任何人的法律意见或针对任何情况的法律观点,本文亦不应被视为寻求法律意见的替代。

 

作者简介:

西蒙.亚当斯(Simon Adams)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澳大利亚、新加坡)

西澳大利亚能源最高审查委员会裁决专家

 

王阳红(Ellen Wang)

Squire Patton Boggs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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