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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说法
200501半月说法:最高法首次发布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14]    资讯来源: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贵州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田锦芳,在明知阮正华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2017年10月,阮正华雇用车辆将上述固体废物1298.28吨运至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吴昌顺。后发生退货事宜,应阮正华要求,吴昌顺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据检测、评估,花溪区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被遗留、倾倒危险废物处置、场地生态环境修复、送检化验、后期跟踪检测费用为379.6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0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禁止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刑事禁止令等法律强制措施,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相关活动,对于防范化解风险,防止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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