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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1] 资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11月4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安徽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办法》明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申报项目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及管理。
根据《办法》,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每年9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立项申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选入库项目,专家对当年纳入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分排序,出具审查意见,推荐拟实施的项目。专家推荐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国土资源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设计书),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全程负责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辖区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专家组对审查结果终身负责。
《办法》强调, 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情况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申报项目资格。专家在审查、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取消其地质遗迹保护专家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