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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规定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18-05-10]    资讯来源:中国矿业报

  矿业权管理“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自然资源部5月5日发布通知提出,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据了解,2016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严格矿业权审批。该文件提出,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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