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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6] 资讯来源:中国矿业报
进一步加强找矿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此前,随着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深入推进,找矿成果不断涌现,又正值“十四五”收官总结阶段,各地、有关单位宣传找矿成果意愿强烈,部分存在虚假夸大宣传、随意披露未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用语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情况,给社会带来较大误解以及负面影响。为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做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找矿成果宣传,保障信息发布真实规范,进一步加强找矿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十分必要,需实现统一管理。为此,按照部领导有关要求,矿保司研究形成新的规范找矿成果发布管理文件,印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找矿成果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谈及《通知》内容,矿保司负责人介绍,主要为:
二是明确找矿成果发布类型。《通知》明确3种找矿成果发布类型:新增储量规模中型及以上重大勘查进展、具有重要找矿意义的新发现矿产地和地质调查成果。
四是严格规范找矿成果信息制作。《通知》明确,发布找矿成果的单位应严谨规范使用相关表述,严格遵循固体、油气和地下水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远景资源量”“远景储量”“预测储量”等用语,严禁用“特高品位”代替“平均品位”,严禁用矿产品价值直接折算矿床价值。严谨规范报送拟发布找矿成果,并对媒体平台提供完整全面的发布影响评估提示。还有,信息发布要遵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管理要求。
狠抓落实促规范
矿保司负责人强调,针对有关矿山企业、地勘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未按要求发布找矿成果信息的,将由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视违规次数、主观意图、整改落实等情况,通过约谈有关负责人、发函提醒等方式,落实惩戒要求,涉及央企、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将相关情况抄送其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要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和地质勘查活动信用管理等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地质调查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发布找矿成果信息的,以及信息发布管理职责履行不力的,由部督促限期整改,视情况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截至目前,矿保司已对两地和一家企业的违规发布行为进行处理。
来源:自然资源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3FqKfJ6mTbj6rDYJ_LSA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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