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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资讯来源:国际能源网微信公众号
7月10日,青海省发改委、能源局、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十四五”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发展的通知》,文件围绕“十四五”期间光热项目建设作出布局。文件提出:“开展竞争配置。原则上参与竞争配置项目新能源与光热比例最高为6∶1(科学安排新能源建设时序),鼓励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少于80万平方米,日储能时长6小时以上(年时长最低为2190小时),技术水平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组织的示范项目。”
此外,文件还要求:“加大电价支持。纳入2021年、2022年全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且按期建成的本地消纳项目,光热上网电价按照煤电基准电价执行。2023至2025年,通过竞争性配置取得的光热一体化项目均参与市场化交易,光热上网电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执行,绿电优先参与青海省各类电力市场,具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完成。”
为了增加光热项目的活跃度,文件提出:“鼓励参与市场。光热一体化项目可不配套其他调节能力设施。光热项目应单独结算、单独计量,鼓励按照青海省、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或西北区域“两个细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获得相应收益。”
为了提高光热项目的建设进度,文件明确:“2023年至2025年,竞争配置的光热一体化项目中光热部分自取得开发权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和各项前期工作,12个月内完成投资决策和主体开工建设,30个月内应具备全容量投产条件;12个月内未开展镜厂场平施工且未完成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浇筑的,取消建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