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木乃县冬格列克建筑用砂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吉国土资函〔20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受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新疆吉木乃县冬格列克建筑用砂采矿权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新疆吉木乃县冬格列克建筑用砂矿位于吉木乃县城107°方向76km处,行政区划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管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49′57″,北纬47°14′02″。矿区有简易公路直达国道S217,交通十分便利。矿区地势西南高东北低,海拔高度690~686m,圈定矿体平面形态为一长方形,东西长185m,南北宽60m,矿体厚度大于7 m,0.0107km2,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为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10.66万 m3
二、竞买人资格及有关要求:
(一)上述标的竞买申请人应具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银行出具的不低于竞买保证金额度的资金证明。
(二)竞买申请人应提供在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票据。
(三)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的行为。
(四)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申请期限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 人身份证(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三份);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等材料办理竞买申请手续并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报名、挂牌报价时间及地点(北京时间)
(一)报名时间:2015年1月7日10:00至2015年1月26日19:30止。
(二)挂牌竞价时间:2015年1月27日上午10:00至2015年2月10日17:00止。出让年限:3年。
(三)竞价方式:本次挂牌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自由竞价,价高者得,挂牌起始价24.3万元,竞买履约保证金37万元,增加幅度2万元。
(四)报名及报价地点: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会议室
四、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方式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资格审查合格后于北京时间2015年1月26日19:3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银行出具的凭证为准,金额详见《出让标的项目一览表》),保证金到帐后取得竞买资格。
竞买人成为竞得人时竞买保证金即刻转抵为佣金及/或成交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风险提示
(一) 本次出让矿权的储量、矿体赋存状况、品位可能与实际开采时有误差,竞买人应认真考虑,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 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中的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二)竞得人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因不可预见风险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竞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期限内报价相同的,则以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如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挂牌标的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二)挂牌出让成交后,当日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后持《挂牌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不按期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违约金,用以弥补挂牌代理机构的损失。
(三)本次出让采矿权竞买报价采取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报价方式,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到矿区现场踏勘的,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四)其它未尽事宜及本次采矿权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出让资料。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1、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网http://alt.xjgtzy.gov.cn/
2、新疆矿业网http://www.xjgyky.com
3、《阿勒泰日报》
出让人: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
挂牌代理机构: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146号昆仑宾馆北楼8楼
联系人:郭女士 王女士
联系电话(传真): 0991-4846078 18609915988
保证金及价款收款单位: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支行
行 号:105881000622
账户号:65001618800052500360
吉木乃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