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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
青河县G680道路K41+000建筑用砂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公告文号:青自然资告〔2023〕3号)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受青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青河县G680道路K41+000建筑用砂矿采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青河县自然资源局

场所:阿勒泰青河县青河镇民主北路23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阿勒泰市团结南路1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青河县G680道路K41+000建筑用砂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青河县城170°方向61.7千米处

面积:0.1974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5111671.710 30538454.230
2 5111716.324 30538518.610
3 5111598.610 30538656.970
4 5111449.130 30538803.000
5 5111271.015 30538994.820
6 5111198.793 30539057.403
7 5111287.193 30539380.358
8 5111330.055 30539479.180
9 5111359.821 30539535.139
10 5111296.718 30539635.549
11 5111256.237 30539689.524
12 5111158.605 30539597.449
13 5111297.908 30539477.592
14 5111242.743 30539328.367
15 5111137.046 30539110.910
16 5111095.137 30539148.490
17 5111053.196 30539181.090
18 5110995.352 30539311.640
19 5110829.749 30539520.810
20 5110711.696 30539670.000
21 5110644.383 30539868.600
22 5110496.904 30539813.180
23 5110806.826 30539426.440
24 5110942.911 30539253.100
25 5111006.631 30539136.620
26 5111295.378 30538796.510
27 5111510.882 30538635.970
* 1180 1125
 

资源储量:30.93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180米至 1125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未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拟出让年限:2年    

起始价:42.92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项目所在地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具备与申请竞买矿种、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5月20日2023年06月05日     

地点阿勒泰市团结南路1号阿勒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991-4846078,苏晓敏15909055226,王选问13579890451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2023年05月19日

申请报名方式: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苏晓敏15909055226,王选问13579890451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一个增价幅度或增价幅度的整数倍。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三)挂牌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在交易平台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四)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采矿权的开采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采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草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采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采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挂牌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青河县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阿勒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青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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