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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东壕欠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挂牌出让更正公告


(公告文号:中自然资告[2023]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政府批准,受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东壕欠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进行挂牌公开出让。在2022年9月7日,察右中旗自然资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白道梁采石场普通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挂牌出让公告》(中自然资告字〔2022〕003号)在对拟出让矿区范围进行调整后矿区范围由原4个拐点变更为7个拐点,经重新评估后未有偿处置可采储量91.24万立方米。起始价变更为135.95万元。

一、出让人

名称: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场所:察右中旗科布尔镇镶蓝大街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东壕欠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    

地理位置:察右中旗科布尔镇东约15km处,东壕欠村北

面积:0.119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4574438.4520 38399104.2366
2 4574460.9372 38399357.7522
3 4574110.2365 38399261.5286
4 4574026.9036 38399223.0322
5 4573983.4082 38399023.3412
6 4574052.4406 38398965.5236
7 4574096.3332 38398966.6322
* 1785 1760
 

资源储量:91.24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785米至 1760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出让采矿权已开发利用,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储量及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并履行相关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严格按照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并履行相关义务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35.9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资信。具备开采矿产资源、销售矿产品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企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无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5)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失信企业名单的;(6)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系统异常名录的; 2、参加竞买者须缴纳竞买保证金,竞得的企业保证金可抵采矿权收益,未竞得的企业保证金于5个工作日内退回,不计利息。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3年03月08日2023年03月22日     

地点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挂牌代理机构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竞买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报名截止时间缴纳竞买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3年02月14日2023年03月07日

申请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怡润人杰源小区8栋204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现场报名,报名地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怡润人杰源小区8栋204

八、风险提示

矿山投资属高风险投资,具有不可预知的风险,竞买人应充分了解以下提示,慎重决策: (一)矿产资源开采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与采矿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调整,竟买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出让竞得的投资风险责任由竞买方自行承担。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非因采矿权权属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采生产的,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地质资料由相应资质机构编写,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察右中旗东壕欠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通过评审备案。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地质资料内容可能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误差,投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旦竞得,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不得以矿产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三)竞买人应事先考察了解出让矿区的情况充分评估投资风险,本次出让采矿权,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到矿区现场踏勘的,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竞得人自行解决除出让采矿权以外各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五)矿区范围内可采资源因安全距离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施爆破或开采,由此可利用资源数量减少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六)关于挂牌出让察右中旗东壕欠普通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为已设采矿权更正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市场出让,存在原矿权人开采生产设备、征用土地、修建道路、水电设施、周边村民补偿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除同属一个矿权人的情形外,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不得重叠”,除原采矿权人以外的竞得人,应收购该矿区固定资产确保属一个矿权人。竞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如竞买申请人与原采矿权人就相关事宜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由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解决。报名时就此项事宜竞买人、原采矿权人双方均作出承诺。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挂牌代理机构予以澄清。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负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1.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2,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竟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3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察哈尔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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