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项目信息 | ||||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国资监测编号G32023XJ1000072) | |||
项目分类 | 矿业公司股权 | |||
国家/地区 | 中国新疆 | |||
矿种 | ||||
项目信息 | 矿区面积 | |||
储量/品位 | ||||
开采方式 | ||||
配套设施 | ||||
其他 | 转让方名称: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名称: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00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6531267703518947 经营范围 冶金用石英岩开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披露事项: 一、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已经停产数年,目前已无直接工作人员。 二、标的企业在建工程为标的企业2019年以前累计发生的矿山上在建工程支出项目,包含炸药库工程、169矿点值班室工程、矿山山体开采工程项目,截止评估基准日均处于停建状态。 三、标的企业采矿权,为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新藏公路169里程点石英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6500002010127120104771,开采矿种:冶金用石英岩;露天开采;开采规模:0.50万吨/年;矿区面积:0.0493平方公里。该采矿权出具了《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叶城新藏公路169里程点石英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中林评矿字[2023]44号),评估方法为收益法,评估值为人民币88.49万元。评估公司对该部分汇总进本次股权评估报告中,引用过程无调整事项。 四、该矿山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为0.5万吨/年,《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生产规模亦为0.5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达27年,矿山生产规模与矿床规模不匹配。本次评估根据生产规模和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并经查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喀什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小型玻璃、陶瓷等石英岩、石英砂矿,最低开采设计标准为5.0万吨/年,即新建和改扩建该类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矿山评估用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 五、标的企业采矿许可证已于2021年5月7日到期,采矿权人在2021年12月底已取得叶城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政府的批文以及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同意延续的批复,要求在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地质详查工作和资料报送。但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地质详查工作。本次评估是假设该采矿权能够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为前提的。在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叶城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办理采矿证延续工作。 六、根据2004年10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新国土资采确发〔2004〕第153号),资源量17.52万吨,确认采矿权价值6.3万元。根据叶城县志鹏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缴纳票据,该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完毕。故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完毕。 七、2019年1月29日涂四新与叶城志鹏因劳务合同纠纷议案判处叶城志鹏支付涂四新劳务费及利息等共计163.66万元,2019年9月12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件涉及款项进行扣划执行并冻结塔河矿业所持叶城志鹏65%股权。经2024年1月3日与叶城县人民法院及法官沟通,同意塔河矿业转让所持叶城志鹏65%股权,签订转让协议并由叶城志鹏偿还欠款后可解封冻结股权,截止2024年2月底,叶城志鹏须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支付欠款141.07万元。 八、受让方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出资约887万元借款给标的企业,由标的企业偿还转让方欠款及利息共计7435734.99元;偿还叶城县人民法院(涂四新欠款)1410707.47元;支付职工各类报销款19240.13元。 九、本次股权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律师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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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程度 | ||||
交易/合作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关键字 | ||||
是否愿意挂牌 | ||||
项目挂牌报价 | 1(元)人民币 | |||
委托期限 | 自2024-01-26至 2024-02-26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联系人姓名 | 屈经理 | 网址 | ||
联系电话 | 02180179283 | 传真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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