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项目信息 | ||||
项目编号 | ||||
项目名称 | 江西新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7%股权 | |||
项目分类 | 矿业公司股权 | |||
国家/地区 | 中国/江西 | |||
矿种 | ||||
项目信息 | 矿区面积 | |||
储量/品位 | ||||
开采方式 | ||||
配套设施 | ||||
其他 | 转让方名称 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名称 江西新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6MA35H1467C 经营范围 矿业开发;矿业投资;矿产品经营;技术咨询;水资源、地热资源开发及旅游房地产开发;清洁能源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出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比例% 双鸭山市嵘源煤矿 1,140.00 1,140.00 38.00 58.46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 1,050.00 0.00 35.00 0.00 新华电力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810.00 810.00 27.00 41.54 合计 3,000.00 1,950.00 100.00 100.00 经过核实,被评估单位股东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尚未进行实际出资。 2.根据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江西新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期 综合办公室)中“目前公司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在建项目。会议经过讨论,同意将2016-2021年度支出费用化”。本次专项审计将在建工程1,315.64万元转至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审定的资产范围不包含在建工程。本次评估人员对该事项已进行充分关注,但鉴于该事项(在建工程费用化)与股东拟出资矿权相关,且股东未来能否出资、何时出资难以确定,故本次评估以被评估单位评估申报(无在建工程申报)以及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确认在建工程转入当期损益)为基础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不对在建工程费用化处理是否适当发表意见。 据被评估单位公司章程显示,股东需在公司成立3年内完成出资,即出资到期日至2019年3月28日。由于股东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以探矿权出资),被评估单位向法院起诉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2020年8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对一审判决不服被评估单位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并明确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但至评估报告日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3.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其他应收款挂账股东双鸭山市嵘源煤矿1000万元,经向被评估单位了解: 2018年9月,双鸭山市嵘源煤矿向被评估单位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率按国家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期限2年。经被评估单位公司会议决定,于2018年9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双鸭山市嵘源煤矿账户1000万元。2019年1月双鸭山市嵘源煤矿转账20万元到被评估单位农业银行账户偿还借款利息,截至2020年9月借款到期日都未再还款。被评估单位多次和双鸭山市嵘源煤矿协商沟通,亦未能确定此笔款项的归还时间,2020年11月2日,双鸭山市嵘源煤矿在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工商注销,此后被评估单位亦多次尝试与双鸭山市嵘源煤矿原法定代表人宋长友联系,均未得到确定的还款时间。 被评估单位、审计人员、评估人员认为该款项虽存在催收困难的事实情况,但考虑目前无实质证据证明该款项无法收回,故本次专项审计对此款项按账面余额确认,未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估亦按账面余额评估,亦不确认风险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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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程度 | ||||
交易/合作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关键字 | ||||
是否愿意挂牌 | ||||
项目挂牌报价 | 262.250000万元 | |||
委托期限 | 自 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9日止 |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贵阳路398号28楼 | 邮编 | 200090 | |
联系人姓名 | 屈经理 | 网址 | ||
联系电话 | 021-80179283 | 传真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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