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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则
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权交易价款结算行为,保护矿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交所)所内进行的各种矿权交易价款结算的活动,矿交所、交易双方及指定结算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权交易价款结算,是指矿权交易当事人根据交易合同、矿权转让办法和矿交所有关规定,对矿权转让价款及定金进行结算、管理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矿权转让价款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矿权交易的各方一般通过本所统一以人民币进行矿权交易价款结算。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矿交所财务部通过专门账户为矿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
第六条  矿权交易价款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结算
第七条  矿权转让价款按照矿权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合同》中的约定,通过矿交所专门账户进行结算。
第八条  矿交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矿权交易价款结算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只能用作矿权转让价款结算及定金的收支,其他资金的结算不得进入该账户,矿权交易价款的结算也不得进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  矿交所财务部、交易部和法务部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指定不同专人进行矿权交易价款的结算、审核和监督,财务部还应做好矿权交易价款的收付记录、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矿权转让价款结算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矿交所设立专门的交易价款结算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受让方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的15个工作日之内将扣除定金的交易价款支付到矿交所结算账户。矿交所按照与出让方签订的《交易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率,在收到受让方的交易价款的5个工作日之内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
(二)矿交所财务部在收到应收矿权交易款数据后,将数据纳入会计账目。收到结算银行发出的收款通知后,进行收款会计记录,同时将信息通返回交易部。
(三)矿交所财务部收到交易部发出的书面付款指令后,根据《交易合同》规定对价款收取情况、价款收取对象、金额和付款授权程序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价款划入《交易合同》中明确的收款方账户。
价款支付程序为: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交易部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字后交财务部;经财务部经办人员、负责人三审核对无误并签字,交出纳人员作为付款依据。价款收取方应提供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如提供信息错误,导致结算支付有误的,由价款收取方承担相关责任。
(四)矿权交易价款的支付必须控制在收到的限额内,矿交所不得垫付资金。
(五)矿交所财务部在收到结算银行发出的付款通知后,应及时进行会计记录,同时将信息返回交易部。
(六)矿交所财务部对应收、已收、应付、已付矿权转让款设置专户核算。

第十一条  矿权交易双方对于矿权转让价款支付和收取的条件有变更的,应当制作补充协议,并需经矿交所交易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条件进行矿权转让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价款结算采用银行划款方式,原则上不使用支票、本票、现金等支付方式;对于矿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采用银行划款方式。
第三章  营业时间、交割时间和运行时间
第十三条  结算服务的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  交易价款的交割时间为矿交所在收到受让方的交易价款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收款账户的5个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  结算服务的运行时间为营业日的9∶00至16∶3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矿交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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