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ENGLISH

公司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

号文通国际广场28楼

交易所规则
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信息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交所)的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会员是矿交所的基础会员,依托矿交所平台,积极开拓矿权交易领域的信息中介和投融资服务,与矿交所共同营造一个活跃、诚信的矿权交易市场。

会员自主开展业务和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矿交所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 矿交所根据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会员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 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矿交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成为信息会员。 取得会员资格,可以与权益转让方或受让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权益转让方或受让方在矿交所从事权益交易业务。

第六条 申请矿交所会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承认并遵守矿交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 有良好的资信,较高的市场信誉,在业界具有知名度,具有成功项目运作经验;

(四) 熟悉矿产领域相关产权交易政策,具备本所章程规定条件;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 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

(七) 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八) 矿交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当向矿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 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 公司介绍和具有影响的成功案例介绍;

(七) 矿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八条 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二) 会员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核,并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批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交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三) 申请人应于收到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与矿交所签署《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四) 申请人应于《会员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第一年度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五) 矿交所确认费用收讫后,向申请人颁发《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会员证书》,申请人取得相应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一) 会员费用:人民币五千/年;

(二) 会员应于签订《会员协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一年的会员费,并于一年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全额支付下一年度的会员费,未按规定缴付会员费的,会员资格不会自动延续;

(三) 为不断完善矿权交易市场,矿交所必要时可对会员费交付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会员费时,须用书面形式提早九十天通知。

 

第三章 信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息会员是矿交所的基础会员,依托矿交所平台,积极开拓矿权交易领域的信息中介和投融资服务,与矿交所共同营造一个活跃、诚信的矿权交易市场。信息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 优先获得矿交所未公开的项目信息与需求信息;
  2. 有权参加矿交所每年组织的会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会议,年会、考察等),会员单位事先向矿交所申请并经批准的,亦可使用矿交所会场举行项目推介会;
  3. 矿交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建立专窗推介会员;
  4. 会员作为矿交所发布项目的合作方,为矿业权交易提供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并将所收到的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矿交所;
  5. 经矿交所对信息会员提供的矿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后,可为其在我所媒体平台上发布信息,挂牌交易;
  6. 信息会员经矿交所认证发布项目完成交易后,矿交所将所收到的项目交易手续费按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返还给信息会员;
  7. 在网站首页提供为期一周免费广告位使用和每月一次的免费重点项目推介;
  8. 本所会员推荐其他企事业法人加入会员的,推荐会员可获得返还一定比例会员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 会员对从矿交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在矿交所进行权益交易外,不得以其他商业目的使用该信息,且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二) 会员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矿交所在国内外进行重点项目推介,积极撮合项目成交;

(三) 会员应依《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开展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不得从事场外交易;

(四)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五) 会员应每年按时参加年检。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

(一)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矿交所书面报告,由矿交所记入档案备查: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2.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 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应向矿交所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在该申请报矿交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三条 具备矿交所会员资格的会员可以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会员资格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二) 会员从业资质不随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从业资质;

(三)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四) 会员资格转让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报经本所审核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五) 会员资格转让由会员自行寻找出让/受让方,矿交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务;

(六) 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向矿交所结清应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转让须提交的材料(壹式肆份):

(一) 转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1. 转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2. 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3. 转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1. 受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2. 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3. 受让方入会申请材料(参见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4.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双方须提交的材料: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向矿交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 矿交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 由会员部向获得批准的申请双方出具批准通知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四) 出具正式批复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办理退场手续,由矿交所收回原会员资格铭牌、证书,其会员资格即告终止;

(五) 矿交所向受让方颁发《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会员证书》,并在矿交所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会员资格中止:

(一) 不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交易手续费等应付款项;

(二) 出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情形;

(三) 会员向矿交所提交资格变更申请或转让申请,报矿交所审核批准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至三十个工作日。会员资格中止期间,该会员不得在矿交所从事交易业务。

 

若导致会员资格中止的情形提前消除,会员可向矿交所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经本所批复同意后,会员资格中止期提前结束。 会员资格中止或中止期提前结束,矿交所将通过本所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交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缴纳会员费、交易手续费等应付款项的;

(二) 同一会员在一年内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和转让中止)。

 

会员资格因上述原因终止的,其此前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向矿交所申请终其会员资格,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 矿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矿交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矿交所根据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书的,将注销该会员资格,并通过矿交所网站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矿交所收回原会员资格铭牌、证书及相关证件。

 

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

(一) 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 处于会员资格中止期间的;

(三) 因违法、违规受到矿交所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个月;

(四) 与矿交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 矿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员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向矿交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矿交所书面报告:

(一)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的;

(三) 因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的;

(四) 矿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会员年检

第二十四条 会员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矿交所依法按年度对会员进行检查,确认会员资格延续的制度。未参加年检的会员不能继续以会员名义在矿交所从事交易活动。当年取得资格的会员,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二十五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矿交所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会员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员应当于1月20日前向矿交所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交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会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交所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矿交所处理突发或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矿交所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会员执行矿交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会员应当根据矿交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与矿交所如因会员协议或其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矿交所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矿交所按照本办法和矿交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矿交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上一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 【[ Back ]下一条: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