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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矿业权公开交易规则(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矿业权公开交易规则(试行)

2010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是各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各方必须共同遵守。有关各方参与交易活动表明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同意所列的各项条款,并愿意按本规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七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在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人的委托后,开展矿业权交易业务。
委托交易矿业权的,委托人应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定《矿业权交易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委托人应保证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全面,并对委托交易的矿业权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制定出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并报委托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与委托人签定《矿业权交易委托合同》要求,制作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实施矿业权转让交易。

第十条 交易公告须在《赣南矿业网》发布,在《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网》、《赣南日报》、矿业权所在地电视台等媒体选择发布。

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公告应在招标会前30日发布。矿业权拍卖、挂牌公告应在拍卖会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作出修改、补充的,应分别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拍卖竞买申请截止日15日前、挂牌报价开始日前在原发布矿业权交易公告的媒体公告,并由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已报名的所有竞买(投)人。补充公告与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拍卖和挂牌矿业权资格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或投标,可以独立竞买或投标,也可以联合竞买或投标。

联合竞买或投标的,竞买申请书或投标书应列明各成员单位并签章。各成员单位为竞买(投标)及竞得(中标)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得歧视意向竞买(投)申请人,不得非法设置障碍阻止竞买(投)申请人参与竞买(投)。

第十五条 竞买(投)申请人有了解、咨询交易矿业权和交易文件内容的权利。竞买(投)申请人一旦参与竞买(投),视为对矿业权现状、交易条件、交易文件等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第十六条 竞买(投)申请人应当在竞买(投)报名申请截止时间之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逾期的不予受理,不予资格审查。

竞买(投)申请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时间,以到达矿业权交易机构指定帐户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对符合资格要求,且按时缴纳了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竞买(投)申请人,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竞买人资格认定书)。竞买(投)申请人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竞买人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2)申请文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4)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格条件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未按规定缴纳竞买(投)保证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竞买(投)申请人提交的竞买(投)申请报名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以中文书写,其他附属证明文件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必需附中文译本,所有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交易矿业权价值评估咨询业务后,应当对评估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咨询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交易底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让单位确定。属于矿业权转让的,矿业权交易底价由委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应当在招标会或拍卖会前完成,挂牌底价应当在挂牌报价以前确定。在本次交易成功结束前,底价应当保密,且不得变更和对外泄漏;交易未成功的,在下次交易之前底价应重新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交易底价、达不到中标条件或无人参于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可以宣布停止该宗矿业权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竞买(投)人不得在交易中恶意串通,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因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致使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的,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赣南矿业网和交易场所公示评标、竞得结果。公示15个工作日之后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再签订出(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出让矿业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转让矿业权的,竞得(中标)人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按规定缴纳完矿业权成交价款、交易费和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的其他费用后退回。其他投标人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或者未按招拍挂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扣除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手续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归委托人所有;属于拍卖、挂牌的,由委托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重新组织交易;属于招标的,委托(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明示放弃中标项目的,委托(招标)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矿业权出(转)让成交价款的,其预先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有权收回矿业权。

 

第三章  具体交易方式的规则

 

第一节  招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并附具对投标文件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标的人数应当达到3人以上,低于3人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宣布停止招标。但属探矿权招标的,投标的人数低于3人的,主管部门可以以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为无效标书;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者公章;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投标人)签名;

(4)超过投标时间所投标的标书;

(5)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7)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8)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9)重复投标的,即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份或两份以上不相同的投标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把价格作为评标唯一标准的招标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招标中,既有价格又有综合评价标准的标的,应当依法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活动中出现2人或2人以上出价相同且同为最高价、其他条件无法区别优劣的,可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报委托人确定中标人;委托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完毕,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公布评标结果,包括招标底价、各投标者的报价、无效标书情况及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节  拍 卖

第四十条 矿业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应当停止拍卖。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师(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三)拍卖师(拍卖主持人)简要介绍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四)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五)拍卖师(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六)竞买人应价。

(七)竞买人最后一次应价,若高于底价,经拍卖师(拍卖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数目“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而没有人再应价的,拍卖师(拍卖主持人)击槌表示成交;

(八)拍卖师(拍卖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为拍卖矿业权的竞得人;

(九)拍卖人当场与竞得人签署《矿业权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竞得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或转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 矿业权拍卖无底价的,矿业权委托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节  挂  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参与挂牌并取得竞买资格的所有竞买人,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填写书面报价单,报价,经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竞买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多次报价。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竞买人持有资格认定书,接受其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并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五条 挂牌(起止)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截止时间即为接受竞买人的竞价报价的截止时间。

第四十六条 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挂牌无底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挂牌起始价的,挂牌成交。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者除外。③在挂牌期限内无人报价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则不成交。④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竞买,并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要求报价的,则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挂牌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挂牌有底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①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则成交。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③在挂牌期限内无人报价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则不成交。④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竞买,并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要求报价的,则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 现场竞价会采用下列方式确定竞得人:①竞买人在进行现场报价前,领取竞价号牌。②竞买人现场竞价方式为口头报价。竞买人在现场竞价时应当先出示竞价号牌,后口头报出竞价数额。以其他方式竞价的无效。③现场竞价每次报价的增价幅度按挂牌文件确定的增价幅度执行,但后次报价必须高于前价。④挂牌人接受报价,作记录后,将把最新报价填写在报价牌上。⑤竞买人口头报价经挂牌人认可,填写在报价牌上后,即为接受其报价,并被确认为有效报价。竞买人不得撤回其报价,否则,所付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⑥当竞买人报价在报价牌上停留时间达3分钟而再无报价者时,则报价最高且高于底价(或挂牌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同时结束竞价。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成交的,应当场签订《矿业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或转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确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未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县(市) 也应当遵循本规则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矿业权交易机构的职责由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指定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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