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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研究所,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成果的产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及其他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论证、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项目竣工决算和成果验收等地质勘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地勘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依照职能做好各自工作。为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立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二)组织项目立项论证;

(三)审定项目年度计划;

(四)下达项目任务书;

(五)批复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

(六)组织项目监督检查;

(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  项目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立项指南;

(二)承办项目立项论证;

(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

(四)拟定项目任务书;

(五)拟定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

(六)承办项目监督检查;

(七)承办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八)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事务(包括简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项目有关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管理职责:

(一)配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从规划、矿业权设置等方面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查;

(二)依法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必要的外部环境关系,积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的日常检查;

(四)参与项目野外工作验收;

(五)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属地勘局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局属各地勘单位项目选区选点,并负责系统内部项目立项申请书、设计、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系统内部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内部项目质量监控管理体系,并配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开展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四)完成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编写项目设计;

(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编制项目成果报告;

(五)汇交项目成果资料,按要求保管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

(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年度立项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编制立项申请书;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地勘项目,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

(三)省属四个地勘局对所属地勘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项目办;其他地勘单位申报的项目经本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办;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地勘项目直接报项目办。

(四)项目办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重点为:是否符合各类规划、是否符合立项指南要求、是否有矿权重叠和建筑物压覆情况等事项。

(五)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立项论证技术专家审查会,项目办具体承办。立项论证技术专家审查会通过的项目,拟定任务书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查,并报厅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立项论证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项目任务书至各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各地勘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立项论证后,按“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由申报项目的地勘单位承担。省、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地勘项目经立项论证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布项目任务书,采取优选设计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凡具有乙级以上地勘资质(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项目需有甲级地勘资质)的省内地勘单位均可提交设计,优选设计与设计审查同步实施。

第四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任务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设计书。拟参与优选设计的地勘单位,在任务书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设计书。

第十三条  省属四个地勘局对所属地勘单位承担的项目设计进行初审后报项目办。其他地勘单位的项目设计经本单位组织初审后报项目办。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设计审查。聘请省内有关专家组成技术审查组和预算审查组,分别对设计的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进行审查,并对设计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分(技术部分占80%,预算部分占20%)。优选设计的以得分最高者为承担单位,得分相同时由专家组复议确定。

第十五条  设计质量评定等级计入地勘单位信用信息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设计审查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与省厅签订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依法办理勘查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聘请监审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聘请经济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省厅审批;因地质情况变化需调整工作部署,且不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字后报项目办审批。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项目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找矿发现、重大问题均需提交项目专报。工作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统计报表报送项目办。

第六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野外工作结束、转入报告编写前,必须进行野外验收,其依据是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批复意见、设计调整批复意见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野外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办具体承办,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协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项目办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项目办编制验收计划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处室审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野外工作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全部野外工作;

(二)原始资料齐全;

(三)原始资料、实物资料按有关规定已经进行整理,并进行了三级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样品进行了内、外检查,样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野外工作验收后,验收组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并评定质量等级。

第二十八条  野外工作质量评定等级计入地勘单位信用信息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第七章  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承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初审由各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初审。

第三十二条  成果报告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聘请省内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成果报告进行评审,提交333类以上资源储量的,成果报告审查与储量评审合并评审,分别提出成果报告审查意见和储量评审意见,并对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分。报告质量等级不得高于野外工作验收质量等级。

第三十三条  报告质量评定等级计入地勘单位信用信息体系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报告评审意见至项目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地勘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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