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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百科
资源税

发布时间:[2016/12/21]    资讯来源:kms88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资源,我国资源税目前主要是就矿产资源进行征税。目前,各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税费的名称各异,如地产税、开采税、采矿税、矿区税、矿业税、自然资源租赁税等,除以税的形式命名外,也有的叫地租缴款、权利金、红利或矿区使用费等。

      1)征收原则

      资源税是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体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发挥两种调节分配作用的税种。在实际实施中,其主要征收原则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普遍征收就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发的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一切资源征收资源税;级差调节就是运用资源税对因资源条件上客观存在的差别(如自然资源的好坏、贫富、赋存状况、开采条件及分布的地理位置等)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2)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只包括具有商品属性(也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矿产品(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

      3)税额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即资源税的应纳税额等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单位税额作了明确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单位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

      4)纳税时间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纳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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