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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10]    资讯来源:交易所之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本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安徽省人民政府适时出台了《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决定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同时,建立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在证监会,统筹协调全国清理整顿工作。

国办发37号文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制定本地区监管制度。2017年1月,各地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部际联席会议根据国务院部署开展“回头看”行动,再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或完善监管办法。2019年8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积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出台了《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原则

一是突出共性与兼顾个性的原则。鉴于不同类型交易场所运行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国家相关部委也有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办法》主要就共性和核心问题提出基本要求,不做“一刀切”。既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留出空间,又便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特征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职责明晰与协同监管的原则。依托本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交易场所的设立和日常管理,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监管,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非法交易场所的清理和属地维稳,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

三是源头防控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注册资本、交易品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提出要求,把好准入关。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各类交易场所业务范围、展业规范、交易秩序、停业退出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设立省级联席会议,指导、统筹协调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日常监管管理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部分,主要规定各类交易场所的设立和退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同类只设一家且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对其设立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交易品种、资金存管银行、交易信息系统等,须经日常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司章程修改、管理制度变更、高管人员变更、分支机构注销等事项,须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内控及经营管理部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内部治理、分支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各类交易场所重要管理制度,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金管理、交易规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提出相应要求;三是对各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以及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部分,明确交易场所:一是应建立投资者审查制度,明确投资者准入条件;二是应当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工作,三是对于涉密交易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披露,不得用于与交易无关其他用途。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明确省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业部门及设区市政府的主要职责;规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的方式以及风险处置和突发事件应急原则;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制度;规定对违规交易场所依法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部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法》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本办法自2019年8月20日公布实施之日起,省内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一律废止,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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