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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8-01-04]    资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为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率先出台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2012年颁布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比较,该《办法》有七方面的变化。一是对办理价值确认的各个时间节点时限作了调整,缩短了办理周期,比如受理由7天变为5天、复核由30天变为20天、出具报告由27天变为15天。二是原县(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资料由逐级上报改为直接上报;受理方式由承办处室直接受理改为办文窗口受理。三是明确了价格取值的时限,如矿产品价格为违法行为时间节点的矿产品市场价格。四是将原办法中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认定改为对破坏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五是新司法解释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法院难以认定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相应的报告。六是不再强制要求储量报告编写单位具备固体矿产勘查资质。七是取消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改为出具相关报告。

  据了解,2012年~2016年,陕西厅共受理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案件169起,鉴定涉案总金额约3.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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