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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

发布时间:[2017-04-07]    资讯来源: 中国矿业报

    环保部近日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名列其中。

    环保部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刘炳江介绍,《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三类,Ⅰ类的管控程度一般,Ⅱ类较严,Ш类最为严格。对于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由于其直接燃烧后对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目录中的Ⅰ类、Ⅱ类和Ш类均将其纳入管控范围。对于煤炭及其制品,综合考虑产品品质和燃用方式,将煤炭及其制品划分为严格程度不同的三类进行管控:Ⅰ类是针对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提出将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小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Ⅱ类是将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Ш类是在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的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目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在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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