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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
和田地区民丰县尼雅乡采矿权出让公告


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29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民丰县人民政府同意,民丰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下列1宗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标的项目一览表

编号

项目名称及

地理位置

矿区拐点坐标

(西安80)

出让年限

矿区面积km2

矿种

起始价(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增价幅度

(万元)

1

民丰县尼雅乡2号建筑用砂矿

1、4101095.00 、14647511.00

2、4100886.00 、14647786.00

3、4100112.00 、14647651.00

4、4100475.00 、14647373.00

9.4

0.2318

建筑 用 砂

19.94

   30

   1

 

注:最终成交的采矿范围拐点坐标以与民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中确定的采矿范围拐点坐标为准。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竞买申请人应具备标的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三)银行出具的不低于竞买保证金额度的资金证明。

(四)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的行为。

三、竞买申请与受理

(一)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申请由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只接受竞买申请人现场书面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申请。

(二)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有意参与竞买的企业可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到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索购挂牌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竞买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报名申请期限内持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等材料,携带公章到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四)竞买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缴纳单位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 2016年10月31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以银行出具的凭证为准)。

(五)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报名要求的,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其竞买资格后,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

四、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一)公告时间: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二)报名申请时间:2016年10月11日10:00至2016年10月31日19:00止。

(三)挂牌竞价时间:2016年11月1日10:00至2016年11月14日16:00止。

(四)报名、报价地点: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9号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综合楼402室)。

(五)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六)摘牌现场会时间:2016年11月14日17:00开始。

(七)摘牌现场会地点:和田地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9号和田地区国土资源局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八)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报价相同的,则以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出价人。

在挂牌竞价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竞价的,则转入现场竞价,即通过现场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九)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挂牌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1847号)缴纳交易服务费。

    五、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本次出让采矿权未进行实地勘查,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风险自担,不得向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二)竞得人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因不可预见风险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因采矿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全部为商业性矿产开发,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六、其他

    (一)现场踏勘:有意竞买者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二)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竞买人成为竞得人时竞买保证金即刻转为采矿权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挂牌结束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四)竞得人领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后,须一次性缴纳全部采矿权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且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采矿权出让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所签订的《挂牌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对不按期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及相关费用的,竞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违约金。

(五)本次采矿权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

(六)竞得人使用出让区块内、外现有附属物(路、地、电),由竞得人与采矿权所在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七)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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