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6年 11月 24 日上午10:30 时在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5楼会议室举行拍卖会,依法公开拍卖乌拉特后旗乌登沟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
一、出让人:
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
二、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一览表
标的编号 |
矿区名称 |
矿种 |
资源储量 (万立方米) |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
矿区位置 拐点坐标(西安80) |
出让年限 |
起始价款(万元)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1 |
乌拉特后旗乌登沟建筑用石料矿 |
普通建筑用石料 |
约29.53 |
一采区约 0.0111 二采区约 0.0082 |
一采区 1.4569470.46,36438207.53 2.4569335.67,36438176.23 3.4569317.60,36438254.56 4.4569452.37,36438285.35 标高:1194米—1156米。 二采区 1.4569455.56,36438310.34 2.4569375.54,36438315.13 3.4569471.28,36438420.97 4.4569532.32,36438376.67 标高:1212米—1156米。 |
2 |
44.30 |
45 |
3 |
1、竞买人条件:
(1)竞买资格:竞买人必须为国道242甘临一级公路总承包管理部或委托的开采单位,委托的开采单位必须与国道242甘临一级公路总承包管理部签订了加工石料合作意向书。所生产的石料全部供应国道242甘临一级公路,不得流入市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为了保证拍卖后续工作的顺利实施,化解社会矛盾,合作意向单位需与上述矿区占地牧民签订用地用料合同。
(3)、凡在近两年内曾有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不予报名和确认竞买资格。
(4)、参加竞买需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竞买成功履约保证金可抵采矿权价款,竞买不成功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5)、本次拍卖活动不接受联合竞买,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6)、竞买成功后,不得延续、转让、抵押,否则本合同委托人有权立即收回并不退已收全部款项。
(7)、标的的出让年限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两年年限。
2、竞买时需提交
(1)企业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事业法人须提交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如委托他人竞买还须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竞买申请书,一式二份;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式二份;
3、价款交付
(1)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20日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若20日内未交清全部成交价款,自第21日起每日按成交价款的2‰加收滞纳金,直至第30日前未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滞纳金的,取消买受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2)竞买成交确认后,买受人按照规定交付矿业权价款和其它费用(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
4、竞买方式
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视报名情况决定采取挂牌或拍卖。
5、申请、竞买时间及地点
(1)竞买人获取出让文件以及提交竞买书面申请、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时间为: 2016 年11月14日至 2016 年11月 23 日16:00时止。
(2)竞买人应在公告期间提交竞买申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旗国土资源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确认竞买人竞买资格。
(3)如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拍卖会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4 日 10:30 时整。拍卖地点: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5楼会议室。
(4)如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2016 年 12 月 5 日上午11:00 时整。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地点: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5楼会议室。
6、确定买受人
本次公开拍卖采矿权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7、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退还
未竞买成功的竞买人履约保证金和竞买保证金在公开出让活动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其他事项:
1、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可向出让方咨询或现场踏勘(出让方不组织竞买者进行现场踏勘,由竞买者自行踏勘)。
2、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交费发票、营业执照等资料于30日内,到乌拉特后旗国土资源局矿管股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过期不办按自动放弃竞得采矿权论处。
3、买受人按规定要求,提交采矿登记资料,办理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方可进行开采。
4、出让期限到期后闭坑。
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开采是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因国家、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的调整不能继续开采的,以及因道路交通、供电设施、文物保护等因素造成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拟出让矿产资源储量可能与实际可供开采量有所出入,竞买人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储量风险。
3、矿区因开采而引发的农、林、牧等社会矛盾由旗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涉及的各种补偿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4、出让的采矿权如出现了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和影响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必须按国家规定缩小采矿权范围或注销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