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公资交易土矿KY【2016】0002
为满足城镇基础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料需求,经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受呼伦贝尔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大雁矿区丰鑫缘采石场”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单元
第一批挂牌出让采矿权一览表
序号 |
矿区名称 |
矿种 |
资源储量 (万立方米)
|
矿区面积 (km2) |
矿区位置 |
出让 年限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竞买保证 金(万元) |
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
115.81 |
0.0622 |
1,5449996.03,40543787.48 2,5449970.75,40544123.85 3,5449731.00,40543946.35 4,5449842.38,40543731.91 开采标高:820米,735米 |
3 |
90 |
100 |
二、出让期限
服务城镇基础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料的大雁矿区丰鑫缘采石场采矿权出让期限为三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仍有可采储量的,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将不再处置价款。
三、竞买人范围及条件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竞买人须是矿权所在地的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
(二)竞买者报名时需提交:
1、企业法人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提交企业预登记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式二份);
2、法定代表人如委托他人须按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3、竞买申请书,一式二份;
4、竞买保证书,一式二份;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式二份;
6、保证金退还委托书,一式二份;
(三)凡在近两年内曾有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准报名,不予确认竞买资格。如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须旗(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无违法证明证实。
(四)为保证竞买人能如期履行相关程序,报名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须缴纳竞买履约保证金,每个项目为人民币 100 万元,保证金缴纳者需与竞价人一致。竞买不成,竞买保证金将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四、价款交付
竞买成功后,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10日内交清全部价款;若10日内未交清全部价款,自第11日起每日按价款的2‰加收滞纳金;直至第30日前未交清全部价款及滞纳金的,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竞买方式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本次采矿权有偿出让采取挂牌方式。
六、报名、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报名时间:自 2016 年7月6日09时00分起至 2016年7月27日15时00分止。
(二)挂牌时间:自 2016 年7月28日09时00分起至 2016 年8月9日15时00分止。
(三)报名地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五楼530室(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5街西、中江写字楼西侧500米)
挂牌地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楼三楼(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5街西、中江写字楼西侧500米)
七、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可向出让方咨询或现场踏勘(出让方不组织竞买者进行现场踏勘,由竞买者自行踏勘)。采矿权位置以公告位置为准,竞得后不准以社会矛盾、矿石质量、储量等任何理由变更位置。
(二)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须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价款收据、营业执照以及环保、安监等部门手续,到行政审批大厅办理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手续。如一年内未能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取消竞买资格。
(三)拟出让采矿权如位于牧草地及林地,竞买人应执行林业、农牧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矿区因开采而引发的林矿、牧矿等矛盾及各种补偿费,全部由受让人自行解决。
(四)出让的采矿权如出现了压覆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和影响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情况,必须按国家规定调整采矿权范围或注销采矿权。
(五)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不可预见的风险,因国家、自治区、市、旗产业政策的调整不能继续开采的,以及因道路交通、供电设施、占用林地、各类保护区等因素造成开采无法实施的,风险由受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