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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招标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让人)委托,对下列探矿权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序号

拟出让探矿权名称

矿种

面积(2)

坐标

(西安80坐标系)

拟出让年限

保证金

(万元)

1

新疆哈巴河科克塔斯金矿普查

金矿

16.56

1.86°01′05″,48°15′00″

2.86°04′45″,48°15′00″

3.86°04′45″,48°16′55″

4.86°01′01″,48°16′55″

3

100

2

新疆哈密市玉海铜(钼)矿普查

铜(钼)矿

23.97

1.94°33'55",42°25'01"

2.94°35'50",42°25'01"

3.94°35'50",42°23'52"

4.94°37'22",42°23'52"

5.94°37'22",42°25'01"

6.94°38'15",42°25'01"

7.94°38'15",42°24'22"

8.94°39'50",42°24'22"

9.94°39'50",42°25'01"

10.94°40'37",42°25'01"

11.94°40'37",42°24'45"

12.94°41'32",42°24'45"

13.94°41'32",42°23'18"

14.94°36'12",42°23'18"

15.94°36'12",42°23'01"

16.94°33'55",42°23'01"

挖空区域:

1.94°38′55″,42°24′00″

2.94°41′30″,42°24′10″

3.94°41′30″,42°23′36″

4.94°38′55″,42°23′36″

3

200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第1号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需提供银行出具不少于人民币700万元的资金证明。

2、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不得以联合体申请。

3、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投标同一探矿权。

4、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或投标违约的行为,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第2号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需提供银行出具不少于人民币1300万元的资金证明。

2、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不得以联合体申请。

3、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投标同一探矿权。

4、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或投标违约的行为,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申请与受理

(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本次探矿权公开招标出让的投标申请,本次探矿权公开招标出让只接受投标申请人在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书面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申请。

(二)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报名申请期限内持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投标单位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需说明拟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到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可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缴纳单位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 

9月7日18:00前(北京时间,下同)。

四、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一)公告时间: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8日。

(二)购买标书时间及相关事项: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7日(工作日)在标书发售处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谢绝邮购。每标每套2000元,资料费以电汇方式交入指定帐户(缴纳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报名时不收取现金,资料费到账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7日18:00。

(三)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0月9日9:30前送达标书开标地点。

(四)开标时间:2018年10月9日10:00开标。

(五) 开标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12楼)。

(六)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七)评标委员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确定最终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其他原因取消中标资格时,顺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其他原因取消中标资格时,顺次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当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或因其他原因取消中标资格时,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五、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二)中标人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四)中标人在地质勘查工作中,应确保勘查区内已有建设项目运行安全。

(五)中标人需做出按中标价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发布的类似探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的承诺。

(六)如环境保护等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中标探矿权范围重叠的,中标人应当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主动放弃所中标探矿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重叠的部分。

六、其他

(一)探矿权以往勘查工作情况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二)现场踏勘:有投标意向者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三)在中标的探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须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其年度计划在勘查区内直接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定。

(五)勘查工作需满足生态保护、绿色勘查要求,制定恢复治理复垦方案,对勘查过程造成的破坏及时治理恢复。

(六)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于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5天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要求签署了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并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将取消中标人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的;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书面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的;

4、中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缴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八)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存在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投标人、中标人、竞买人、竞得人,五年内禁止其参加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投标(竞买)资格后,不按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九)本次探矿权公开招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探矿权公开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投标人,投标少于三家投标人的,将重新组织探矿权出让。

(十)未尽事宜详见招标须知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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