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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出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阿勒泰地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对下列探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拐点坐标

(西安80坐标系)

矿种

勘查区面积km2

拟出让年限

挂牌起始价(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竞买保证金 (万元)

1

新疆青河县喀热干德花岗岩饰面石材矿普查TX205

90.4045,45.5515

90.4130,45.5515

90.4130,45.5530

90.4145,45.5530

90.4145,45.5545

90.4200,45.5545

90.4200,45.5600

90.4045,45.5600

 

 

 

饰面用

花岗岩

1.79

3年

338.3

5.00

510.00

二、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1)2018年6月之前在青河县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2)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资金证明;

(3)在五年内没有竞买违约的行为。

三、竞买申请与受理

(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申请,只接受竞买申请人在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现场书面申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申请。

(二)竞买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报名申请期限内持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加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等材料,携带公章到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三)竞买保证金可以电汇或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缴纳单位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保证金到账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

(四)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报名要求的,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其竞买资格后,核发《竞买资格确认书》。

四、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一)公告时间:2018年 8月16日至2018年9月  17日。

(二)报名申请时间: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17日。工作日时间,上午:10:00-13:00,下午15:30至18:00。

(三)挂牌竞价时间:2018年 9月18日10:00至2018年9月30日17:00止。

(四)报名、报价地点: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12层)。

(五)报价只接受竞买人现场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的报价。

(六)摘牌现场会时间:2018年9月30日17:00开始 。

(七)摘牌现场会地点: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B座12层)。

(八)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竞价期限内报价相同的,则以确认先提交报价单者为出价人。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九)挂牌成交后,竞得人与挂牌人当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按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1〕1847号)一次性缴清相关费用。

(十)竞得人按《探矿权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按照竞得价一次性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若本次出让的探矿权成交价格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准价,竞得人除补足差额外,还应补足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五、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

(二)竞得人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如出让区域内涉及建设项目压覆评估区,竞得人须确保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运行。

(三)在出让收益与探矿权市场基准价之间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竞买人需作出确保探矿权出让收益不低于探矿权出让基准价的承诺(见附件3)。

    六、其他

(一)现场踏勘:有竞买意向者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二)在竞得的探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在普查及以上阶段的,其年度计划在勘查区内直接投入的地质勘查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万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4万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6万元。

(四)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在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及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未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于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4、向主管部门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者竞得的;

    5、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六)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投标人、中标人、竞买人、竞得人,五年内禁止其参加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活动。

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投标(竞买)资格后,不按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活动。

(七)竞买人竞得探矿权后,需按照青河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草原补偿等工作,取得草原补偿相关证明后,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八)未尽事宜详见竞买须知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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